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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

来源:土壤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10-0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件 青环发〔2020〕51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件

青环发〔2020〕51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指导和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制定了《青岛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6月19日

青岛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指导和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63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以下情形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评审工作:

(一)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

(二)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拟变更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建设用地地块;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的其他情形的建设用地地块。

二、组织评审机制

(一)组织评审部门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二)组织评审方式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评审。

(三)职责分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1.受理申请;2.建立和更新专家库;3.核实地块及周边污染源情况;4.档案、信息管理;5.报告质量信息公开。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职责:1.核实地块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2.推荐本领域专家进入专家库;3.确定本部门代表参加评审。

三、评审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

(1)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土地使用权人;

(2)依法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和单位。

2.创建管理系统账号

申请人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创建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管理系统)账号。

3.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时,应当通过污染地块管理系统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表(附件1,PDF扫描件);

(2)申请人承诺书(附件2,PDF扫描件);

(3)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附件3,PDF扫描件);

(4)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及相关附件(PDF扫描件)。

(二)受理

申请人提出评审申请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调查报告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初步技术要求,调查报告内容完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2.申请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调查报告内容不完整、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并出具《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补正通知书》(附件4),通过上传至污染地块管理系统的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在限定期限内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分别出具《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5)、《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6),通过上传至污染地块管理系统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同步抄送第三方专业机构。

文章来源:《土壤》 网址: http://www.trqks.cn/zonghexinwen/2020/1007/5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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